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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81074號“純甄”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發布時間:2019-08-08



   

第22881074號(hao)“純(chun)甄(zhen)”商標準予注冊(ce)的決定



一(yi)、基本(ben)案情

第22881074號“純甄”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金華市雅軒無紡制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70221日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核,于2017117日獲準通過初審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4類“無紡布;濾氣呢;玻璃布”等商品上。2018227日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為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081764312228039號“純甄”核定使用于第29類“黃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等商品上已在全國均享有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文字構成、呼叫也相同,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其注冊或使用足以誤導公眾,損害申請人利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被申請人答辯稱: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申請人主張馳名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完全不同,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爭議商標未損害申請人馳名商標權益。

二、裁定結果

                         


  經審理(li)認為,爭議商(shang)標 “純甄(zhen)”指定使用于第(di)24類 "無紡(fang)布:濾氣呢:玻璃布"等商(shang)品上,申請人引證(zheng)在先注冊(ce)的第10817643,12228039號"純甄”商(shang)(shang)標(biao)核定使用于第29類“黃(huang)油;奶(nai)(nai)油(奶(nai)(nai)制品(pin)(pin));奶(nai)(nai)酪"等(deng)商(shang)(shang)品(pin)(pin)上(shang)。雖然雙方商(shang)(shang)標(biao)文字構成、呼叫(jiao)等(deng)相(xiang)同,但是(shi)雙方商(shang)(shang)標(biao)指(zhi)定或(huo)核定使用的商(shang)(shang)品(pin)(pin)功能、用途等(deng)區(qu)別(bie)明顯(xian),不屬于類似商(shang)(shang)品(pin)(pin),據此,申請人(ren)該主張(zhang)缺乏事實依據,不(bu)予支(zhi)持申請人稱被申請(qing)人搶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ding)影(ying)響的商(shang)標,但申請提供的(de)產品照片及媒體報道等證據不(bu)足以證明申請(qing)人于 “無紡布濾(lv)氣呢玻璃布”等商品上在先使(shi)用(yong)"純甄(zhen)”商標并使(shi)之具有(you)一定影 因(yin)此(ci)商(shang)評委(wei)對申請人(ren)理由不支持。申(shen)請人(ren)另稱被申(shen)請人(ren)違反誠實(shi)信用(yong)原則惡意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復制模仿馳名商標、爭議商標帶有欺騙(pian)性容易使公眾(zhong)対(dui)商品的質(zhi)量等特點或者產地(di)產生誤(wu)認(ren)證據(ju)不足。因此,依據商標(biao)法第三(san)十五條規定(ding),我(wo)局決定(ding):第22881074號(hao)“純(chun)甄”商標準予(yu)注冊。

三、典型意(yi)義(yi)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ding)(ding):馳名(ming)商標的(de)認定(ding)(ding)應當根據當事(shi)人的(de)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an)件需(xu)要認定(ding)(ding)的(de)事(shi)實進(jin)行認定(ding)(ding)”而本案(an)中(zhong),被申請人商標“純甄”指(zhi)定使(shi)用于第(di)24類 "無紡布濾氣(qi)呢(ni)玻璃布"等商(shang)品(pin)上,申請人商標第(di)29類“黃(huang)油;奶油(奶制品(pin));奶酪(lao)"等商(shang)品(pin)類(lei)別不同(tong)產品(pin)不同(tong),區分度明顯,所以并不符合事實。依據(ju)《商標法(fa)》第(di)十三條規定(ding):馳名(ming)商標的(de)保(bao)護(hu)為相關公(gong)眾所熟知的(de)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shi),可以依照本法規定(ding)請(qing)求馳名(ming)商標的(de)保(bao)護(hu)。但該案中申(shen)請(qing)人只是臆想被(bei)申(shen)請(qing)人攀附他(ta)人商標(biao)商譽(yu)的意圖并無直接證據,且并(bing)未損害申請(qing)人馳名(ming)商(shang)標(biao)的任何權益。因此我局決定“純甄”商標準予注冊。

  

爭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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