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08789號“”撤三案件
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名稱:邱烈祥
商標代理機構名稱:北京晟皓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興區金星西路5號院及5號樓13層4單元1615
所屬類別:第33類
撤三商標:
一、當事人主張
申請(qing)人(ren)請(qing)求貴局(ju)依據《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guo)商標(biao)法》第四十九條(tiao)及(ji)《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guo)商標(biao)法實施條(tiao)例》六十六條(tiao)第一款、第三款的相關規定,
撤銷第:18308789號,第3類“”注冊商標。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與裁定
國家(jia)知(zhi)識產權局根據《商(shang)標法》第(di)四十九條(tiao)及(ji)《商(shang)標法實施(shi)條(tiao)例》第(di)六十六條(tiao)、第(di)六十七條(tiao)的規定,撤銷第(di)18308789號第(di)33類“逸竹”商(shang)標,并予(yu)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shang)(shang)標(biao)注(zhu)冊(ce)人(ren)在使(shi)用注(zhu)冊(ce)商(shang)(shang)標(biao)的過程中,自(zi)行改(gai)(gai)變注(zhu)冊(ce)商(shang)(shang)標(biao)、注(zhu)冊(ce)人(ren)名義、地址(zhi)或者(zhe)其他(ta)注(zhu)冊(ce)事項的,由(you)地方工商(shang)(shang)行政管(guan)理部門責令限期改(gai)(gai)正;期滿(man)不改(gai)(gai)正的,由(you)商(shang)(shang)標(biao)局撤銷其注(zhu)冊(ce)商(shang)(shang)標(biao)。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六十六條:
有(you)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de)注冊商標無(wu)正(zheng)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shi)用情形的(de),任何單位或(huo)者個人可以向(xiang)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you)關情況。
以(yi)無正當(dang)理(li)由連續3年不使用(yong)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shang)標的,應當(dang)自該(gai)注冊商(shang)標注冊公告(gao)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申請。
本案中,被申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屬于是對于商標名稱的無權侵占,影響其他人在對于此商標名稱的正常使用和注冊。其行為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法定情形。為維護商標管理工作的權威性,保持正常的商標使用秩序,特此申請貴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在“白酒;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飲料;葡萄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米酒;燒酒;開胃酒;雞尾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服務上的申請。
該撤(che)三案件商標經北京晟皓(hao)國際(ji)知識(shi)產權代理有限公(gong)司的專業撰寫國家知識(shi)產權局認(ren)可(ke)了我司觀點,撤(che)三程序現已(yi)結束,申請商標給予撤(che)銷注冊裁定。